近期,美西方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再次鼓噪所謂“西藏主權未定論”,這純粹是缺乏歷史常識的謬論。其所謂從國際法視角認定“西藏獨立”,更是國際敵對勢力和民族分離主義為分裂中國拋出的偽命題。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水乳交融,共同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明,共同形成了悠久的中國歷史。
早在公元前,居住在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就與生活在中原的其他民族有著聯系。經過漫長的歲月,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成為現在的藏族。唐代文成公主進藏,政治上增進了西藏與內地的團結和聯系,促進了民族團結。自此,藏族人民與漢族人民的交往更加密切,為我國多民族統一國家打下了堅實基礎。1271年忽必烈統一全國后,中央政府正式在西藏地方派官設治。這是中央政權對西藏行使有效國家主權的又一明證。1368年,明朝中央政府的建立,改變的只是中國統治階級集團,而作為其行政管轄范圍內的西藏,并未在法律地位上發生變化。明政權充分利用元朝對西藏地方全面施政的政治基礎,確立對西藏地區的統轄權,并將對西藏的行政管理納入邊疆管理體制統一建設中。1636年清朝中央政權建立后,在西藏地區的主權行使更具制度化、規范化,治理更為有效。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清王朝被推翻,中華民國成立,基于西藏自古就是中國國家的組成部分這一歷史及現實,和民國中央政府對西藏不間斷的主權行使,十三世達賴喇嘛及西藏地方政府以清晰的政治立場傾向祖國。
新中國成立后,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專章闡述了新中國的民族政策,并明確把民族區域自治確定為一項基本國策。即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下,確定了對包括西藏在內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明確了少數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等事業的發展權利和宗教信仰上的自由權利。中央政府根據《共同綱領》對于民族地區的精神,制定了西藏地區實行和平解放的政策,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十七條協議”。該協議是在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協商下制定而成的法律性文件,是一國政府更替后對于該國領土、政治管轄等方面進行國家繼承的有效體現,是對該國主權繼續履行法律形式上的替換義務,對于維護國家統一具有重大意義。
從國際法的國家主權一致性和繼承性特征看西藏的法律地位。早在元朝時期,中央政府就在西藏派官設治,西藏正式納入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中央為體現其管轄范圍內的國家意志,在西藏地區派駐軍隊,制定相關制度,并啟用西藏地方宗教領袖參與國家政務。這一系列的國家行為證明了西藏就是國家主權范圍內的一個行政單位,國家有權控制西藏內部及涉外的一切行政權力。依照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家政權變動和更替不會造成一個國家主權的變化。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主權是國家存在的基礎,不論國家政治制度和統治階級如何變更,始終與國家相伴隨,這就是國家主權一致性和繼承性特征。美西方別有用心之人炮制所謂“西藏獨立”,暴露出他們對于國家和國家主權概念企圖偷換概念的用心。
從國際法“民族自決權”原則看西藏的法律地位。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早在古代史上就形成了法律統一體的歷史事實。因而,國際法“民族自決”的原則根本不能適用于西藏地區,因為中國作為法律共同體的事實在前。對此,任何妄稱可以用“民族自決權”原則解決西藏問題的說法,都是與國際法的主權原則相沖突的。
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明確規定,只有前殖民地國家,即憲章中所規定的托管和非自治領土可以享有自決權,通過公民投票得到獨立,至于一國內部一個地區或一個民族不享有這種權利。該宣言第六條明文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違背的?!焙髞硗ㄟ^的國際法律聲明中對于“民族自決”原則的規定也是限定在被殖民地區的民族。
西藏與祖國其他地區一樣在歷史上曾是遭受帝國主義殖民擴張侵略的地方。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誕生,1951年5月23日的“十七條協議”標志著早已解決了在西藏驅逐帝國主義勢力的歷史問題。1959年之后,西藏人民在經過民主改革、成立自治區政府后,享有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這本身就是西藏大多數民眾的選擇。
藏族是中國的一個少數民族,是人類學概念上的民族。而民族自決原則上的“民族”是一個政治概念上的民族,是在西方列強擴張時期殖民地領土上受壓迫人民的共同體。今天的西藏,“民族自決”是沒有法律前提的。因此,美西方一些人鼓噪“民族自決權”以謀求“西藏獨立”,是對國際法的無知和無視的表現。
從國際法“承認”原則看西藏的法律地位。國際上通行國家“承認”。這里的“承認”,是一個現存國家對于一個新國家或一個新政府的出現以某種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為,是國際法的重要制度。清末民初,在英帝國主義操縱下草簽的非法《西姆拉條約》未得到中國中央政府的承認。新中國成立后,一些藏獨勢力向美國、英國、印度等國乞求幫助,希望獨立,均遭到拒絕。時至今日,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承認西藏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各國地圖均標明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行政區域。因此,美西方一些人所謂西藏擁有獨立主權的說法和所謂獨立主張沒有任何法律根據。
西藏是中國主權范圍內的一個行政轄區,藏族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一個組成部分。國際法調整的是國家間的行為規范,國家對于主權范圍內的內部事務所實施的行政權力是不受其制約的,西藏作為中國的一個行政轄區,不具備國際法調整的主體資格。
所謂“西藏主權未定論”或者從國際法視角謀求“西藏獨立”,都不過是國際反華勢力和民族分離主義勢力為實現分裂中國而拋出的偽命題。其用心是通過對國際法相關原則和規定的斷章取義,進行包藏禍心的歪曲解釋;是企圖用民族分離主義滲透、破壞中國的民族團結,達到遏制中國發展的目的。
對于此類歪理邪說,我們必須予以反駁,以求正本清源、明正視聽。
來源:《光明日報》2023年3月27日第16版
作者:邊巴拉姆,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與全球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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